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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 有關問題具體應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索引號: 018-14_B/2016-0805002 主題分類: 計劃生育
        發文機關: 發文文號:
        成文日期: 發布日期: 2016-08-05 09:04
        發布機構: 米脂縣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陜衛政法發〔2016〕88號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局(委),委直屬各單位:

                現將《陜西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具體應用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6月23日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具體應用的指導意見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6年5月26日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5月26 日)起正式施行?,F就《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具體應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生育政策的相關問題

        1.計算當事人子女數時,應包括:本人結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的子女;收養的子女。

        2.本省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后生育的不在內地定居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

        3.夫妻2016 年1 月1 日以后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為合法生育。

        4. 2016 年5 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條例》再生育規定執行。

        二、關于獎勵政策相關問題

        1.夫妻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辦理,辦理時間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追回已經領取的獎金、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獎勵。2016 年1 月1 日以后不再鼓勵只生育一個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參加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檢查是指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區)級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縣級和縣級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憑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享受延長婚假、產假的待遇。

        3. 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條例》已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不再補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按本《條例》規定的產假、護理假天數順延休假。

        4. 再婚夫妻同樣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婚假待遇。

        5.婚假、護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產假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業或者系統內部規定的假期。

        三、關于生育屬性的認定問題

        1. 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的為違法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

        2.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未領取生育證的,視為合法生育,予以補辦生育證,享受有關休假等待遇。

        3.一方戶籍在外省(區、市)的夫妻,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但符合外省(區、市)再生育規定,且在外省(區、市)領取了生育證的,視為合法生育。

        4.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數超過本《條例》規定數量的,為合法生育。

        5. 2015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及多個子女,已經立案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繼續有效。

        6. 從2015 年10 月29 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子女的,視為違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已經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撤銷立案。

        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無生育證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視為違法生育。但其生育行為如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通報批評,不再給予行政處理。

        網絡編輯:j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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