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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實施辦法(試行)》《榆林市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引號: 001-30/2016-1019002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機關: 發文文號:
        成文日期: 發布日期: 2016-08-18 15:42
        發布機構: 米脂縣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榆辦發〔2016〕21號

        中共榆林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

        各縣區委,市委各部門,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

          《榆林市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實施辦法(試行)》《榆林市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縣區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市委。

         

         

         

        中共榆林市委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榆林市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委“三項機制”,激發全市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陜西省黨政干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綜合評價,考用結合、獎優罰劣,分級分類、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黨政干部在下列考核考評中,成績突出,應當給予鼓勵激勵。

         ?。ㄒ唬┠甓饶繕素熑慰己?;

         ?。ǘ┛h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

         ?。ㄈ┴毨Эh扶貧績效考核;

         ?。ㄋ模┤娼ǔ尚】瞪鐣y計監測實現程度考量;

         ?。ㄎ澹┲攸c項目建設考核;

         ?。┱猩桃Y考評;

         ?。ㄆ撸┥罨母锟荚u;

         ?。ò耍h的建設綜合考核;

         ?。ň牛┢渌麘敼膭罴畹那闆r。

          鼓勵激勵依據實行動態管理,并在依托各類考核結果的基礎上,充分運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考核和綜合研判等結果。

            第四條    黨政干部鼓勵激勵措施分別為評優評先、考核獎勵和選拔重用。

            第五條    評優評先主要表現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干部優秀等次的評定,分為單位目標責任考核為優秀、單位目標責任考核為良好或一般、單項工作成績突出三種情形的干部個人評優:

         ?。ㄒ唬┠甓饶繕素熑慰己酥斜辉u為優秀等次的單位,以黨委和政府的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單位”,領導班子在民主測評中總體評價好等次得票率達到90%以上,直接確定為好班子。干部評優的方式和比例為:個人民主測評中總體評價優秀等次得票率達到90%以上,黨政正職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其他干部在本單位內根據得分排序按照20%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ǘ┠甓饶繕素熑慰己酥斜辉u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民主測評中總體評價優秀等次得票率達到9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受單位沒有評優主要領導不能評優的限制:

          1.所在縣區榮獲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十強縣”或“五強區”稱號的;

          2.所在縣區獲得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且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縣和前5名城區的;

        3.所在單位獲得省委、省政府“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

          4.所在縣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實現程度“重點開發區域”或“限制開發區域”分別位列全市前兩名的;

          5.所在單位深化改革工作受到中、省、市表彰的;

          6.所在單位重點項目、招商引資等工作獲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  其他干部民主測評中總體評價優秀等次得票率達到90%以上,在本單位內根據得分排序按照18%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ㄈh建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有關人員可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

          1.當年被授予省級以上“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的黨組織負責人;

          2.黨組織書記當年被授予省級以上“優秀黨務工作者”榮譽稱號的;

          3.黨建創新工作受到省級以上領導肯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推廣的黨組織負責人。

           第六條    對于下列各項工作突出,通過給干部所在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加分的辦法,發揮對干部間接激勵的作用。

         ?。ㄒ唬s獲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十強縣”和“五強區”稱號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加2分;對獲得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且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縣和前5名城區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加1分。

         ?。ǘΛ@得省委、省政府“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加1分。

         ?。ㄈ┤娼ǔ尚】瞪鐣y計監測實現程度“重點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分別位列全市前兩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給予表彰。受表彰的縣區,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分別加1分、0.8分。

         ?。ㄋ模┥罨母锕ぷ鳙@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加3分;獲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獲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

         ?。ㄎ澹χ攸c項目年度綜合考核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分別加1分、0.8分、0.6分。

         ?。Λ@得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單位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中加1分。

            第七條    考核獎勵為:

         ?。ㄒ唬┌l放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金。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被評為優秀、良好等次的單位核發獎金,并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發放到人。

         ?。ǘ┌l放其他單項考核獎金。省上有獎勵的,市上配套獎勵。市上單設獎項部分獎金標準及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選拔重用主要為直接提拔使用、優先提拔使用、納入后備干部隊伍和選派掛職、交流任職等:

         ?。ㄒ唬M提拔使用的黨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須為稱職以上等次,且一般要有一次優秀等次。擬提拔對象為鄉鎮黨政正職或縣直部門主要領導,所在單位近三年一般應獲得一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ǘ┍救诉B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納入后備干部隊伍,優先作為提拔人選;縣區和市直部門連續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的,在干部選拔任用上給予傾斜。

         ?。ㄈ┠甓瓤己酥欣塾嬋伪辉u為優秀等次的,市直部門、鄉鎮或縣直部門年輕科級干部可選派到基層掛職或市直單位交流任職。

         ?。ㄋ模┰诿撠毠怨ぷ髦?,被國家表彰的先進個人,直接提拔使用;被省部級表彰的先進個人,優先提拔使用;被市級表彰的先進個人,列入后備干部隊伍。在脫貧攻堅工作中,被全國表彰的鄉鎮,在職數控制范圍之內鄉鎮黨委書記直接提拔使用;被全省表彰的鄉鎮,鄉鎮黨委書記優先提拔使用。

         ?。ㄎ澹┠甓然鶎狱h建綜合考核連續兩年全市排名前三位的,或黨建創新工作受到過省級以上領導肯定,并在省級以上推廣的黨組織負責人,優先提拔使用。

         ?。υ诟母飫撔?、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黨政干部,優先提拔使用。

         ?。ㄆ撸β鋵嵨宕蟀l展理念成效特別顯著、深化改革、脫貧攻堅成績特別突出的黨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條    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由各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實現程度考量由市統計局具體負責,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由市扶貧辦具體負責,重點項目建設考核由市發改委具體負責,招商引資考評由市招商局具體負責,深化改革考評由市委改革辦具體負責,黨的建設綜合考核由市委組織部具體負責。

            第十條    各縣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本部門的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

           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在我市積極構建“允許試錯、錯了容錯、及時糾錯、減少犯錯”的體制機制,努力營造銳意改革、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真正為敢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負責的干部負責,最大限度調動全市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陜西省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錯糾錯是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怀黾o在法前,紀法分開,堅守底線;

         ?。ǘ﹫猿謱嵤虑笫?,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ㄈ┕膭罡母飫撔?,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ㄋ模┳⒅刈ピ缱バ?,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ㄎ澹┲С指墒聞摌I,勇于擔當,激發活力。

            第四條    容錯糾錯應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堅持把嚴格管理干部和熱情關心干部結合起來,堅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第五條    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把支持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和保護干部積極性的關系,歷史辯證地分析干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后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

         ?。ㄒ唬┰诼鋵嶞h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ǘ┰谕七M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ㄈ┓煞ㄒ帥]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中,因維護全局利益,依法履職、大膽推進,出現工作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ㄎ澹┰诜掌髽I、服務群眾中,因著眼于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驀艺哒{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ㄆ撸┰谔幹猛话l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ò耍┰诨饷芙裹c、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于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ň牛┕ぷ髦幸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σ蛩?,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ㄊ┌凑帐掳l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ㄊ唬┢渌先蒎e情形的。

           第七條    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岢錾暾?。按照誰問責向誰申請的原則,在責任追究調查階段,由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書面容錯申請。責任追究實施后,容錯申請不予受理。

         ?。ǘ徍耸芾?。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接到容錯申請后,應對照容錯情形認真審核申請內容,對于符合容錯情形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容錯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給予解釋或答復。

         ?。ㄈ┱{查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容錯申請后,應結合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意見,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

         ?。ㄋ模┱J定反饋。調查核實結束后,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作出明確認定結論。屬于免責的,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屬于減責的,應在處理意見中明確表述。對不符合容錯情形的,不予免責或減責。

         ?。ㄎ澹┙Y果備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應及時將認定結果相互抄送備案。

          第八條    經確定予以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責或減責:

         ?。ㄒ唬┍幻庳煹?,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評優評先不受影響;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不受影響;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ǘΥ_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被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存在的過錯或失誤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對于反映線索不具體的信訪問題和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問題可采取談話和函詢等方式予以處置。

         ?。ǘ┎檎以?、糾正錯誤。采取巡視巡察反饋整改、紀檢監察建議或責令糾錯以及誡勉談話、提醒約談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運用好“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運用批評教育、談話函詢、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等多種方式,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幫助干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糾錯不到位的,應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干部責任;對心存僥幸、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干部,應當從嚴查處。

             第十條    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處置:

         ?。ㄒ唬Ψ从呈嵉?,要在一定范圍內及時予以澄清。

         ?。ǘΥ_屬被誣告的,要旗幟鮮明予以保護支持,并通過在被反映人單位或居住地,召開黨員干部大會、群眾代表座談會、通報等適當形式,及時消除負面影響。

         ?。ㄈ阂庵袀_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的,要堅決從嚴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并及時通報曝光。

             第十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ㄒ唬└骷夵h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持干部放手大膽工作。

         ?。ǘ└骷壖o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職責,嚴格執紀監督,把握政策界限,通過合理容錯、及時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干部思想顧慮,鼓勵干部積極作為。

         ?。ㄈ└骷壗M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干部要及時予以容錯,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ㄋ模└骷壭麄鞑块T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持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陜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全市干部隊伍中存在的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核及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干部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

         第五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區和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目標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干部;

        (三)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干部。

             第六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依據全省排名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縣區、退位幅度最大的縣區、位居全省后10名連續兩年沒有進位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全省綜合排位后3名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市級部門、縣區主要負責人。

        (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三)貧困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連續兩年為C級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四)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于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于80%的黨政領導干部。

         第八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或無明顯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二)對本地區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第九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縣區境內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市級部門分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年內累計發生8起以上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業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第十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區主要負責人、維穩工作分管領導和行業主管領導;特別重大的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市級部門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維穩工作分管領導和業務主管領導。

        (二)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對反宗教極端主義、反邪教組織、反恐工作落實維穩不力,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市級部門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干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組織部、市委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1.違反《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其相關政策規定提拔、調整干部的;

        2.換屆工作中違反組織規定和紀律規定的;

        3.向組織推薦的干部在考察工作中發現存在重大失誤的;

        4.不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方案預審制度的;

        5.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違規情形。

           (二)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基層黨建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受到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1.不按規定標準執行落實中、省、市制定的關于基層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被市委組織部約談兩次;

        2.黨建主體責任履職不到位,工作底子不清、回避矛盾、推諉工作被上級組織點名批評、約談兩次;

           3.年度基層黨建綜合考核連續兩年排名末位的縣區或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四)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1.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缺失,管轄范圍內“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對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工作不支持,出現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現象,甚至干擾案件查辦,導致嚴重后果的;

        3.管轄范圍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滯后,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不力,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健全,導致腐敗蔓延的;

        4.對本縣區、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三類、四類等次的。

             第十二條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規矩意識淡薄。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信謠傳謠,丑化黨和國家形象,在干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2.落實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縣區本部門本單位重大改革消極怠工、措施不力,阻擾抵制改革,耽誤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伙伙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3.對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經紀律審查、巡視巡察、審計、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等發現存在違規行為;

        5.本人出現一般性違紀,給予黨政紀輕處分還不足以懲戒的;本人出現嚴重違紀,給予黨政紀重處分后還需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

        (二)德行表現較差,群眾不滿意或不認可。

        1.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表現差的;

        2.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市管黨政領導干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視情節輕重結合工作表現,區分不同情形及嚴重程度,分別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市管黨政領導干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分析。各縣區、市級部門對各自職能范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委組織部通過年度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巡察、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信訪舉報等反映出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調查核實。針對提出的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干部人選,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委組織部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要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干部群眾的意見,應注意有針對性地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意見。與干部本人談話,聽取其陳述意見。在全面調查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建議。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建議應包括:調整原因、調查結果、調整方式等內容。

        (四)組織決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或問責。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涉及縣區黨政正職人選的調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委進行組織調整。

        (五)談話告知。對決定調整或問責的干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備案。市委組織部對全市調整、問責干部建立備案信息庫,跟蹤管理。備案信息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容錯機制備案信息進行共享。

          第十五條    調整后的領導干部,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六條    市直副處級以上事業單位、市屬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領導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的干部能上能下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網絡編輯:j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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