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30/2016-0923009 | 主題分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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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無 | 發文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無 | 發布日期: | 2016-09-23 10:11 |
發布機構: | 米脂縣人民政府 | 瀏覽次數: | 次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1日
陜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問題和事件防范機制,落實食品安全行政責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追責,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干部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責任,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由本級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處、執法監督檢查、專項工作督辦和考核等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本級或下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應啟動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程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舉報內容經查屬實且符合責任追究情形的,應啟動行政責任追究程序。
第五條 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遵循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過必究、公平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職責:
?。ㄒ唬┙M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協調解決影響食品安全的重點、難點問題;
?。ǘ┮勒沼嘘P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評議、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ㄈ┙y一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
?。ㄋ模┘訌娛称钒踩O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ㄎ澹┓?、法規規定和省政府決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責:
?。ㄒ唬┓治鍪称钒踩蝿?,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政策;
?。ǘ┩苿咏∪珔f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
?。ㄈ┒酱俾鋵嵤称钒踩O管責任,負責工作考核;
?。ㄋ模┩苿邮称钒踩珣斌w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ㄎ澹┞鋵嵤称钒踩畔⒔y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f調新聞單位做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新聞報道及輿論監督;
?。ㄆ撸┏修k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ㄒ唬┮婪ūO督實施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
?。ǘ┮婪ㄩ_展食品安全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檢,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制度,按規定權限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ㄈ┮婪ú樘庍`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取締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窩點;
?。ㄋ模┴撠熛鄳氖称钒踩话l事件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ㄎ澹┌从嘘P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和相關信息;
?。┕寂e報、投訴聯系方式,受理公民和社會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答復舉報、投訴者;
?。ㄆ撸┳龊檬称钒踩麄?、教育和培訓工作;
?。ò耍┓?、法規規定和政府明確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商務、公安、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容環境、漁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發現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職責分工由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監督管理和培訓食品安全監督員、信息員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交辦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從事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為組織處理、政紀處分、行政問責。
組織處理的方式有責任約談、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暫停職務、責令辭職、調離工作崗位、撤銷監督管理人員執法資格等。政紀處分按照行政紀律處分有關規定執行。行政問責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嚴重社會影響的:
對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處分、分管負責人給予降級處分,對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分管負責人給予開除處分;
省人民政府對市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對市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對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降級處分;
對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需要對市、縣兩級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陜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程序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對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處分,對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處分、分管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責令市級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對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記大過處分;
對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責令縣級人民政府向市級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在全市范圍進行通報批評。對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對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發生3起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處分;對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職責的,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責任約談;情節較重的,取消縣級人民政府評選先進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并造成損害或影響的,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不履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職責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情節較重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主要負責人職務或者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商務、公安、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容環境、漁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負責食品監管工作的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需要實施問責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履行職責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情節較重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并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情節嚴重的,責令責任人辭職。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屬的食品檢驗機構及其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追究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或者人事任免機關在做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先進行申訴,對申訴的復查決定不服的,再進行復核。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負責辦理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案件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認定標準,按照《陜西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事件的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至2021年10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