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2020-002039 | 主題分類: | 無 |
---|---|---|---|
發文機關: | 米脂縣人民政府網站 | 發文文號: | 米政辦發〔2020〕8號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7日 15時49分 | 發布日期: | 2020-09-15 15:49 |
發布機構: | 米脂縣人民政府 | 瀏覽次數: | 次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各鎮人民政府、銀州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米脂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米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7日
米脂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
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村級集體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2005年1月1日執行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陜西省財政廳 農業農村廳 扶貧開發辦公室 審計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陜財辦〔2019〕55號)《榆林市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榆政農發〔2018〕8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及取得發包、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收入、借入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牲畜、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和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
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嶺、旱地、荒地、灘涂、水面等。
第四條 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第五條 農村集體“三資”的核算和管理事項,原則上參照“村財代管”的方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委托街鎮財政所代理。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為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日常監管,由財政、農業、審計、扶貧、民政等部門負責加強對各街鎮的指導和督促。各街鎮要成立以街鎮黨委、政府負責,財政所、農經站、民政辦等單位人員為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管代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審核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組織開展對監管代理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
各街鎮農經站,主要負責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村級財務審計,村級“三資”動態網絡監管。
各街鎮財政所,具體做好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工作,幫助村級建立“三資”臺賬,并指導錄入縣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系統,加強“三資”檔案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承擔日常的“三資”管理工作;監事會負責對“三資”經營、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原則上每村必須設立專崗,負責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工作(有條件的村可單獨設立公益性崗位,沒有條件的村由原村報帳員代理)。
第三章 財務預決算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年初有預算,年終有決算,臨時發生的重大經濟活動也要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八條 財務預算和決算主要內容包括年度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的綜合預算和專項預算。重要項目和工程建設的實施必須實行專項預算和專項決算,年終必須編制綜合決算。
第九條 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討論提出,經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報街鎮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報街鎮農經站備案,并在公開欄中公布。
第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較大變化的,如增加預算外建設項目、大額設備購置或其他大額支出,必須提請成員(代表)會議對原預算進行修改,并按原規定程序做好會議記錄和公布、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必須在財務收支預算規定指標內,依據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把好財務收支的審批關。街鎮財政所要在財務審核的同時,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發現偏離預算,要及時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糾正建議。
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一律由報賬員(出納)負責管理,其他人員不得經管貨幣資金,做到“批錢的不管錢,管錢的不管賬,管賬的不管錢”。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分設現金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日記賬均應按報賬員(出納)實際收付款項的日期順序登記,現金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對公賬戶,必須實行專戶管理,按一村一個戶頭,分村管理,嚴格堅持賬、款及支票、印鑒分開保管原則?,F金、支票、收款收據由村報賬員(出納)保管,財務印鑒分別由街鎮財政所會計、村財務主管、村報賬員(出納)分開保管,嚴禁一人保管。
第十五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未批先報,不準擅自出借集體資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以集體資產為個人和其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不準出借、出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預蓋銀行預留印鑒,要定期核對銀行存款余額。
第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的經濟往來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十七條 規范財務處理流程,具體為經辦人注明用途并簽名→證明人(資料)證實→監事會審核→理事會負責人審批→報賬員(出納)報賬→街鎮財政所審核入賬并反饋公開資料→財務公開。
第十八條 健全財務審批制度,規范審批手續,實行限額審批制度(限額由各街鎮根據村情設定)。單項數額小的村日常經費的支出,經監事會審核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單項數額大的經費使用和支出,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會議討論,由監事會商議,還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會議審核同意后,并附書面決議,再經監事會審核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并報街鎮財政所審核后備案。不得化整為零、化大為小,避開限額審批權。各街鎮要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審批的監督。
第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為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的票據。一切財務支出都必須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憑證,對手續不完備、內容不真實、用途不明確、開支不合理的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審批,報賬員(出納)不得支付。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開支事項,須形成書面決議,并附在原始憑證后面入賬。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對財務支出票據按月(季)進行審核,未經監事會審核的票據,街鎮財政所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監事會可提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加強福利費的管理,村集體經濟有經營收入的村應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村各項福利費支出具體標準(包括各種慰問、獎勵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一事一議”資金管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通過“一事一議”所籌資的資金,必須納入“一事一議”專戶進行核算,做到專項使用,并及時張榜公布其籌集、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用費實行專項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費管理臺賬,對土地征用費的分配使用,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加強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發包,其發包范圍、對象、程序及發包方案,必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級工程均應編制預算、辦理結算,規范變更管理。村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
村級工程建設項目須簽訂書面合同,監事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工程建設資金實行??顚S?,加強對建設資金的融資、收繳、撥付的管理;街鎮財政所要規范設置在建工程明細科目,做好工程預付款賬務核算和支付進度監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支出同時要附有成員(代表)會議或理事會會議紀要以及合同、工程結算等資料?!?/font>
第五章 資產及資源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建立明細賬或臺賬,做到賬實相符。各行政村要確定專人負責管護,加強日常維修、保養,每年年終都應盤點庫存一次。
第二十七條 健全財產物資入庫、保管、領用制度。財產物資購入入庫時,應清點驗收,由保管員簽名,出庫時應由領用人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采取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經營集體資產、資源。資產、資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必須簽訂協議,按照收取承包款、租金或占用費,促進集體資產、資源所有權及使用權的合理流轉,以確保財物保值、增值。
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出納)應及時帶相關資產、資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協議到街鎮農經站備案。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標、出租、發包、入股時,涉及重大事項的,必須參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進行民主決策。
第三十條 重大集體資產、資源的招標、出租、發包、入股,固定資產及財產物資購建、轉讓、變賣時,方案應報街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核后,到街鎮農經站備案,并經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以租賃、承包方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享有合同約定的經營權和收益權,負有管理、保護和合法經營集體資產、資源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集體土地、廠房、設施等發生產權轉移時,須經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程序科學評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到街鎮農經站備案。
第三十三條 發現財產或工程項目損失時應查明原因。屬個人責任的,應由責任人承擔;需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應按程序先行報經街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批準。
第六章 報賬記賬
第三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切收支款事項應由報賬員(出納)辦理。村報賬員(出納)登記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賬款相符。村集體經濟總賬、明細賬由街鎮財政所核算。
第三十五條 各村要在規定時間內帶收支憑證向街鎮財政所報賬。各村的報賬周期與報賬日期由各街鎮財政所確定,按期公開村級財務。工程項目和重大事項,應及時逐筆公開。
第三十六條 因公外出或采購集體財物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批準預領的款項,必須在公務或采購完畢返回后的7天內結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開支一律先由個人墊付,審批后報銷。
第七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除農戶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外,其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發包、出租以及建設項目等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簽訂書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一份入賬、一份用于組卷文書檔案)。發包前,應將承包方案通過公開欄、廣播等形式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合同款必須及時結算兌現,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辦法。年終要做好結算兌現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兌現率,對到期合同要及時做好續包工作。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處置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和物資采購等所有簽訂的合同應統一編號納入街鎮農經站管理,合同、協議簽訂一律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街鎮農經站負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各街鎮要設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檔案室,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各類合同、財務預決算方案、財務公開表、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財務人員交接清單、“三資”清查表(簿)及其他財務檔案等資料定期進行整理,統一裝訂成冊,分村、分類歸檔管理。同時應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同時歸檔,并及時將數據資料錄入縣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系統。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者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三資”監督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使用情況應在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公開,重大事項應隨時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要積極行使職權,參與農村集體“三資”的使用與管理,對“三資”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街鎮農經站反映,并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四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有權對“三資”使用管理進行詢問,有關負責人應及時作出答復。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直接向街鎮農經站反映。
第四十四條 街鎮財政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使用、管理的審核把關,對“三資”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街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各街鎮要加強對“三資”管理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制止或提出處理意見,并向領導和上級部門匯報。
第四十六條 縣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管。街鎮農經站要開展村級組織換屆前的審計、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全面實施村級財務清理、審計、公開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系統,拓展“三資”網絡功能,加強對“三資”的動態實時監管。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三資”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規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資”重大損失的,應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街鎮財政所在“三資”代理服務工作中,審核
把關不嚴、指導服務不力、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導致“三資”管理混亂,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應追究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街鎮農經站在“三資”管理中指導監督不力,出現“三資”管理混亂現象,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中涉及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二條 各街鎮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結合鎮村實際制訂相關的管理辦法,報縣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0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具體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